於回忆年内,本集团超越90%之溢利乃源自收买方於被收买方可辨认财物净值公正值应占权益超出本钱之差额。营业额乃源自分销聚氨酯物料及燃油,而本集团之首要商场为我国。於年内,并无收益源自香港(二零零七年:无)。
於年内,分销聚氨酯物料之收益约为400,060,000港元(二零零七年:554,686,000港元),较去年削减约28%。年内,分销聚氨酯物料对本集团运营事务之溢利奉献约14,000,000港元(二零零七年:11,000,000港元),较去年上升32%。於财政年度,聚氨酯物料之商场之间的竞赛越加剧烈,对聚氨酯物料之需求出亦见削弱。本集团已逐渐减低收益,藉以减轻此竞赛十分剧烈之商场环境下接受之危险。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本集团与佛山市华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横」)及佛山市区电力燃料公司缔结供给及收购协议,据此,本集团赞同按其时市价向佛山市华横供给360,000吨燃油(类型180CST),供其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合约期内转售予佛山市区电力燃料公司。佛山市华横已许诺及担保本集团出售360,000吨燃油之市盈率不会低於人民币25,200,000元,以及佛山市华横每月须就本集团每月向佛山市华横出售30,000吨燃油之市盈率而最少向本集团付出人民币2,100,000元。
於年内,本集团已打开其燃料产品之分销事务,该事务为本集团之营业额带来约1,312,902,000港元,占本集团於年内之营业额76.6%。於年内,燃料产品之分销事务为本集团之运营事务纯利带来约36,611,000港元。